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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絡社交平臺成詐騙溫床,非法活動為何難以除根?

浙江在線11月25日訊(浙江在線記者 馬悅)近年來,微信、QQ、陌陌等網絡社交平臺上詐騙案件頻發,花樣可謂層出不窮,不僅給群眾帶來財產損失甚至生命危險,而且極大損害社會誠信。如利用附近人功能交友進行詐騙,打著網絡兼職的旗號詐騙,朋友圈或社交群詐騙等。

網絡社交平臺被越來越多的不法分子盯上,漸成詐騙溫床。為何屢屢打擊,屢屢提醒,卻又為何難以除根呢?

近日,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吳沈括,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程華,浙江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文雁兵,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講師孫道萃,在網絡平臺上展開瞭一場討論。

討論一:微信、QQ、陌陌等對詐騙是否有責任?

對這一問題,吳沈括的答案很明確——“應該承擔責任。”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六條規定: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,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、屏蔽、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。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,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。

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未采取必要措施的,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台中產後照護介紹任。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開發合法性的基礎上,如果使用人利用其進行違法行為,就看你們是否知情,是否盡到註意義務,並采取措施避免。

“有時候開發者不知道用戶在利用系統違法,也會承擔責任。這就得看是不是在你的技術監督、管控遇見范圍內,如果你管不到的、無法預測的,更不知情的,網絡服提供者免責。”吳沈括說。

同樣,文雁兵也認為,從經濟學角度而言,政府監管部門、網絡平臺和平臺使用者都有責任:網絡社交平臺在某種意義上是準公共物品或者俱樂部產品,政府監管部門公共物品(準公共物品或俱樂部產品)的提供方之一,尤其是負有第三方監督管理責任;網絡平臺是供給方,使用者是需求方,出現詐騙等問題顯然是網絡交友這個市場上供給方、需求方和監督方共同的責任。

話題二:網絡社交平臺是否有監管和提醒的義務?

“網絡社交平臺有監管和提醒義務。”吳沈括說。

《刑法》第286條之一規定,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,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行為,具有“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”的情形、“致使用戶信息泄露,造成嚴重後果”的情形、“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,情節嚴重”的情形、“有其他嚴重情節”的情形,構成犯罪。

孫道萃說,根據《網絡安全法》的規定,網絡社交平臺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,負有相應的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和提醒義務等法定的義務,主要是協助執法、內容信息監管、用戶數據保護等。例如,《網絡安全法》第47條規定,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,發現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,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,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,防止信息擴散,保存台中月子中心價錢有關記錄,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。台中月子中心收費

“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。”程華說。在網絡平臺的環境下,僅僅依靠執法部門、政府機構的監管是遠遠不夠的。但困難在於,這個義務的法律邊界在哪?在目前法規法律尚不健全的情況下,平臺在可能的范圍內,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,設置專門的人員、機構,對平臺上的動態進行追蹤、分析,提出相應的對策來。

討論三:對於網絡詐騙該如何規范治理?

“對政府監管部門而言,應進一步完善《網絡安全法》,加強政府部門、司法部門和工商部門的聯合執法和打擊力度;對於平臺企業而言,應當完善監管機制和要求,加強對其監管和處罰力度;對於個人而言,應加強引導和增強網絡信息甄別能力,希望平臺使用者謹記經濟學名言: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!”文雁兵說,大傢應充分認知到獲得“收益”需要付出一定的“成本”,甚至是慘重的代價。

程華建議政府與平臺加強協調監管。共同治理的框架下,當然應該是政府、平臺和消費者本身都要承擔起相應的職責來;要從人員設置上,加強對網絡詐騙的防范,平臺在技術和人員上都要進行相應的專門投入。同時,還要加強對消費者的教育。定期、頻繁、多渠道、形式多樣對消費者的防詐騙教育是防止詐騙的有效手段。

討論四:普通大眾如何預防風險?

個人信息保護是關鍵。面對如此猖獗的網絡詐騙,普通公民應該提台中產後之家高自身的安全意識,要多瞭解和關註網絡詐騙手段。吳沈括建議大傢平時養成習慣。第一,不要輕易給陌生人匯款;第二,無論娛樂、交友還是購物,涉及到銀行卡密碼和賬號及泄露身份信息時,一定要提高警惕,不能隨意地泄露自己的敏感信息;第三,不要隨意打開陌生人發來的鏈接以及文件。

孫道萃說,對於使用者,預防網絡平臺詐騙行為重要的台中做月子中心有兩點:一是杜絕貪小便宜的心理,杜絕僥幸心理,天上不會掉餡餅。二是提高警惕性,在實施商業性、支付性或處分性等涉及人身安全、財產安全等行為,多個心眼,三思而行。


標簽:

網絡服務;網絡社交;詐騙;網絡平臺;網絡用戶;網絡社交平臺;義務;監管部門;網絡安全;監管 編輯: 馬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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